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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电力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信息公开管理办法(国家电投规章〔2021〕15 号)
发布时间:2024.09.09

国家电投规章〔2021〕15 号
国家电力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信息公开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障政府、企业、公民和其他组织等利益相关方依法获取国家电力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信息,提高工作透明度,促进依法治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492号)、《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654号)》(以下简称《条例》)以及国务院国资委关于国有企业信息公开的有关规定要求,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集团公司总部及所属单位。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信息公开,是指集团公司及其所属单位依据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向利益相关方和组织以文字、图片、图表、视频等形式公开相关信息。

第四条 集团公司信息公开工作坚持依法、公正、公平、准确、及时、便捷的原则。公开的信息不得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不得损害企业的合法权益和商业秘密。

第五条 集团公司发布信息涉及其他企业或者社会机构的,应当与有关部门或者企业及时沟通、确认。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六条 综合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办法,健全完善集团公司信息公开制度,推进、指导、协调、监督所属企业信息公开工作。具体承担以下职责:

(一)指导总部机关、所属单位做好主动公开信息事宜,维护和更新集团公司总部主动公开的信息;

(二)组织编制集团公司信息公开指南、信息公开目录和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等;

(三)履行集团公司规定的与企业信息公开工作有关的其他职责。

第七条 宣传管理部门负责完善和实施涉及信息发布的集团公司新闻发布等制度,管理和组织实施集团公司总部对外新闻发布及受理、安排新闻媒体采访事宜。负责指导、监督所属企业对外新闻发布及受理、安排新闻媒体采访事宜。

第八条 法律管理部门负责集团公司总部信息公开的合法性审核工作。

第九条 保密管理部门负责对拟公开信息进行保密审查。

第十条 资本管理部门负责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监督、协调和指导工作。

第十一条 新闻中心负责集团公司总部信息公开平台管理和公开信息的发布。

第十二条 各二级单位负责组织开展本单位信息公开工作,健全完善本单位信息公开制度,推进、指导、协调、监督所属企业信息公开工作,建立本单位信息公开平台。

第十三条 各所属单位负责组织开展本单位信息公开工作,健全完善本单位信息公开制度,建立本单位信息公开平台。